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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历史传统探析廉政文化建设

发布日期:2014-09-28浏览次数:

 

 “修身”:廉政文化建设的个体维度
  在中国古代,“廉”是指人对待财利的一种正确态度。古人云:“临大利而不易其义,可为廉矣。”廉的基本要求是不取不义之财,不贪不义之利,这是人之为人的基本义利观。在这种义利观指导下行使公共权力的行政过程其实就是廉洁从政。要求官员能够做到廉政,那么最根本的源头即在于官员作为一个普通人,首先具有正确的义利观和道德标准。
  古人崇尚“慎独”,实际上就是将对自我的道德要求逐步内化为日常行为规范,规范自我言行。无论环境如何变换,这种已经内化的行为规范都不会发生变化。在当前,只有廉政文化以切实可行的方式“浸润”、“熏陶”人们的个体实践,廉政文化建设才不致落入空谈的窠臼。廉政文化建设应促使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成员增强对是非、善恶与美丑的辨析评价能力,从而令其更加自觉地认同廉洁的价值理念,并且将之运用到工作与生活中。
  “以廉居官”:廉政文化建设的社会维度
  在中国,家庭对个人的影响远大于西方,在较长期的家庭环境中,家庭成员可以经常把他们对世界、对社会的看法,对廉洁从政的理论、价值的认识,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沟通和交流,引导家庭成员从思想深处树立廉政意识。被明太祖朱元璋赐封为“江南第一家”的浙江浦江县郑义门家族,可以说是以儒学治家的典范。这个家族深明“俭可养廉,奢则生腐”的道理,特别在“家规”中制订了惩治贪赃之徒的“家法”,即“子孙出仕,有以赃墨闻者,生则削谱除族籍,死则牌位不许入祠堂”。在宗法谱系意识很强的传统社会中,家规对入仕者具有很大的震慑力和约束力,因此郑氏一门中所出的一百余位官吏无一贪赃枉法。
  在家庭之外,官员最主要的活动范围是办公场所,因此健康积极的官场文化是廉政观念成长壮大的最佳土壤。中国古代的官场文化现在似乎是经常受到诟病和批判的,但是其中实际上存在许多积极的方面。比如在传统社会流传甚广的官箴书,主要内容是官员记录自己总结的从政经验和为官之道,这类书在教导后辈从政经验时往往十分强调廉洁为官。明朝官员郭允礼的《官箴》曰:“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”,“廉则吏不敢欺”,“廉生威”。这种重视廉洁的劝诫在官箴书中历代都有,对于各级官员,尤其是初入官场的新人,起到了潜移默化的规劝作用,在传统社会的官场中营造出了良好的政治氛围。
  历史和现实中的腐败问题,绝大部分并不是由于缺乏是非善恶辨别能力而发生的,完善的个人道德虽然可以帮助人们做出正确选择,但并不能保证人们总是做出正确选择,这种时候人所生存的环境往往对其具有重大的引导和规范作用。因此,廉政文化建设要善于利用各种社会约束力,积极推进廉政文化的社会化,使廉政不仅仅成为为官者本人需要严格恪守的准则,也成为社会各个细胞共同要维护的道德底线。
  制度支撑:廉政文化建设的制度维度
  廉政文化建设需要与之配套的制度支撑,如此一来才能形成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,构建出一整套维护廉政文化建设的规范体系。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,“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,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,甚至会走向反面”。从根本上来看,腐败问题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制度根源,实现制度适时有效的支撑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关键之一。
  以往我们常强调古代国家的“人治”特点,忽略了其政治制度建设方面的传统,实际上中国古代的制度设计是很巧妙和完备的。
  首先,中国古代很早就发展起了一套严密的公文制度,在公文运作各环节的监察,是行政系统内部监察的重要体现。唐代各级官府中存在的勾检制,就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察制度,其中尚书都省是全国行政的勾检总署。勾的意思是在文书上署名画勾,著明日期。检的意思是核对文书是否按照法定的日程进行批办处理。用唐代的法律术语来说,就是“检者,谓发辰检稽失,诸司录事之类。勾者,署名勾讫,录事参军之类”。失,就是公事失错,是处理过程中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。稽,就是稽缓、稽程,是在处理过程中没有遵守制度中有关日期的规定。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行政效率的因素,都是唐代勾检制度加以防范的。相关官员要在文书上签署姓名和“检无稽失”之类的字样。从而有系统地实现了在行政体制内的监督和纠错。
  其次,我国历史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察制度和较为健全的监察机构。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一个起源、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。其中国家监察系统逐渐从行政体系中独立出来,行政系统内部监察与国家监察相分离,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。秦汉以来一直到宋朝,监察机构基本是宰相机构的下级机构,御史台长官没有取得与宰相平等的地位。到元朝,则中书省、枢密院、御史台三足鼎立,御史台的权位大大提高。到明朝设立了都察院,都察院的都御史成为与最高行政长官六部尚书并行的国家最高官员,合称“七卿”,这是监察系统的独立化发展。监察系统的独立,使监察权独立于行政之外,有效实现了对整个官僚体系的监督和制约。
  再次,除了监察系统之外,中国古代还有相应与之配套的官员考核制度和法律法规,共同构成一个制度体系,起到防范贪污、严惩腐败的作用。仅以唐朝来说,相应制度就非常丰富。在管理考核方面,有将官员考核和廉洁从政联系在一起的“四善二十七最”考课标准,其中“四善”是对所有官吏在品德和才能方面的共同要求,“二十七最”则是根据各官署职掌之不同在才能方面提出的具体标准。“四善”之一即是“清慎明著”,强调为官者清廉谨慎。在惩治贪污方面,成书于唐代的法律典籍《唐律疏议》针对官员在不同情况下贪赃枉法行为规定了各种处刑标准。书中界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,即“六赃”,在量刑上,对于官吏以权谋私、贪赃枉法的行为,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。对同属受贿的“受财枉法”、“受财不枉法”两种类型职务犯罪,唐律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,并且对“事后受财”也规定了惩治标准,使得各类职务犯罪均有具有针对性的量刑标准。
  行政制度、考核制度和监察制度在我国历史上的充分发展和丰富经验,成为我们今天廉政制度建设的重要资源。同时,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向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”努力奋斗的历史际遇赋予制度建设更多的时代内容。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的运行、监督和制约机制;另一方面要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,坚定不移反对腐败,防范和惩治并行,切实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。
  在廉政文化建设中,中国传统文化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许多优秀资源,为现代廉政文化建设奠定了不可或缺的文化根基。当然,廉政文化建设也要积极响应时代进步的历史要求,推动理想信念的与时俱进,创新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,整合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,创造性地转化为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因素。